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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资本雇佣劳动到劳动雇佣资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权分配-尊龙最新版

202206/1410:57
2022-06-1410:57
来源: 《中国农村经济》
核心提示: 由于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异化”的合作社受到学界、政界的诸多质疑。本文研究表明,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约束下,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是合作社表现出资本雇佣劳动特征的经济 诱因,其根源在于交易成本。只有改变相关约束条件,才能使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形态向劳 动雇佣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回归。

本文研究得到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新型城乡关系研究”(编号:17zda067)和亚洲开发银行与农业农村部项目“yangtze river green ecological corridor comprehensiveagriculture development project”(编 号:l3740-prc,cs-ta-npmo-2019-2)的资助。感谢匿名评审专家的宝贵意见,文责自负。本文通讯作者:邓宏图。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网址链接:http://zdscxx.moa.gov.cn:8080/nyb/pc/index.jsp。

摘要:由于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异化”的合作社受到学界、政界的诸多质疑。本文研究表明,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约束下,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是合作社表现出资本雇佣劳动特征的经济 诱因,其根源在于交易成本。只有改变相关约束条件,才能使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形态向劳 动雇佣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回归。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助于缓解合作社面临的资金约束;另 一方面,本地企业家返乡创业能够缓解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当前条件下,由农户和企业家共享合作社的剩余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合作社劳动雇佣资本的程度。随着二元体 制的逐步破除以及人力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合作社终将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的、真正由农户所有为农户服务的经济社会组织,进而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

关键词:资本雇佣劳动 劳动雇佣资本 剩余权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 交易成本

一、问题的提出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长,有 力推动了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 2019 年,全国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 193.53 万家,成员数量达 6682.8 万,其中普通农户占比 95.4%。合作社对农户的带动作用可见一斑。尽管各类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加,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研究的深入,合作社的真实性成为部分学者 的关注对象。“假合作社”“空壳合作社”“异化”等成为描绘合作社的热门词汇,一时间中国到底有没有真正的合作社成为研究人员关注的焦点(邓衡山和王文烂,2014;刘西川和徐建奎,2017)。

笔者认为,合作社之所以受到质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所谓资本雇佣 劳动是从合作社剩余权分配的角度来定义的,核心在于普通社员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合作社 的剩余权。尽管仍被称为“合作社”,然而“异化”的合作社在本质上是以资本雇佣劳动为逻辑主轴。在这类合作社中,劳动是为资本服务的,合作社通常由资本(及其所有者)主导和控制,作为社员的 普通农户很少享有重大事务的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张益丰和孙运兴,2020;罗干,2020;刘学侠和 温啸宇,2021)。学者的调查研究证实了这一判断。韩旭东等(2020)对全国 23 个省(区、市)的 调查表明,在 706 个合作社样本中,实行二次返利的合作社占比不足四分之一(23.8%),返利数额 在总利润中占比则不到 3%。万俊毅和曾丽军(2020)对 4 省份 221 家合作社的问卷调查表明,理事长持股比例在一半以上的合作社占比为 48%,持股比例在 80%以上的占比达 22%。在规范意义上,合 作社应当是农户自愿联合的组织,遵循“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原则,以集体力量应对外部市场进而 维护社员共同利益(徐旭初,2012)。也就是说,合作社中的资本应当为劳动服务。然而实际运行中 的合作社多数偏离了这一本质性规定,并未真正实现“弱者的联合”。正是基于这些事实,笔者将合 作社的内部治理定义为劳动雇佣资本,即所有的合作社资产均由全体成员役使和支配,作为共同生产、 共同管理、共同获益的“组织或制度基础”。当然,在具体的治理上,这些活动经由合作社全体成员 共同选举出来的理事会和理事长实现,但全体成员可以根据合作社运转的实际情况重新推举理事会和理事长,充分行使惠顾权与所有权同一、全体成员共同决策的合作社原则。与此相反,偏离此类原则的合作社则被定义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形态的合作社。

针对合作社的异化,多数学者从表现形式、形成诱因和经济后果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讨,但少有文献从剩余权分配(要素间权利关系)角度予以严谨分析,对合作社中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原因也缺 乏深入探讨。研究合作社内部要素间权利关系的形成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合作社不仅是经济组织,更是被赋予了一定分配功能和公平含义的社会性组织。剩余权分配模式不仅决定了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也决定了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结构,后者会直接影响互动各方的经济福利水平,进而影响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整体推进。只有理解了合作社中资本雇佣劳动产生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探究改变现状的可行方式,为建立以农户为主体、真正代表农户利益的合作社提供理论支撑。

理论研究和经济实践充分证明,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彻底打破,中国式合作社既不同于经典的罗虚代尔合作社,也与西方世界的多数合作社明显不同,尤其表现在剩余权的分配上。给定合作社与理想状态偏离的现实,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以剩余权分配作为解释合作社资本雇佣劳动的核心变量,从资本和劳动间关系角度考察合作社内部的权利安排和收益分配结构。主要关注以下问题:为何中国的部分合作社会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形态?哪些因素在影响合作社中资本和劳动的权利分配? 如何扭转这种不对等的权利分配格局,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农户所有、为农户利益服务的组织?另外,此处的分析逻辑一定程度上解释并回应了在某些合作社内部农户权益(财产权或股权)为什么处在“沉 睡状态”而未发挥实际作用的现实原因与困惑。

二、文献综述:相关研究与本文的出发点

合作社之所以受到政府部门和研究人员的共同重视,不仅因为它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量,也因为它能够提升广大农民的收入水平,而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与合作社内部权利分配以及由权利分配决定的收益分配结构密切相关。在梳理有关合作社分配的文献前,有必要回顾相关分配理论。

经济学中的分配理论可分为要素分配和权利分配两个相关联的领域。一方面,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侧重从生产要素角度考察经济实践中的分配规律。根据价值形成中的要素使用情况,商品价值被划分为工资、地租和利润三部分,要素所有者以占有的要素参与分配,各要素的具体分配份额由其相对稀缺性决定。另一方面,随着制度经济学、不完全合同理论等的兴起,研究人员更关注企业或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交易成本成为影响组织内权利分配的核心变量。

在笔者看来,要素分配与权利分配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最终均反映在收入分配上。分配既是按要素进行的分配,更是按权利进行的分配。权利结构确定了,收益分配结构也随之确定。可见,权利分配是收益分配的基础,对权利分配的分析与对收益分配的分析具有逻辑上的同构性。本文将从剩余权 分配角度考察合作社的权利安排。选择这一视角,一方面是因为剩余权分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合作 社的性质(是资本雇佣劳动型还是劳动雇佣资本型),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能够揭示合作社的利益分配结构。梳理有关合作社权利安排的文献可以发现,相关研究集中在描述权利分配格局和考察权利分配模式与合作社绩效间关系两个方面。

(一)不对等的权利安排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均存在合作社的“异化”。以印度西部某糖业合作社为分析对象,banerjee et al.(2001)考察了由资产占有不均等引发的合作社控制权的不均等,这种不对等使得“大户社员” 能够攫取更多租金。liang et al.(2014)对中国浙江省多个合作社的实证研究表明,合作社中所有权、决策权和收益权等的分配明显偏向一小部分成员,合作社并未惠及多数成员。尽管并未明确论述合作社的权利分配状况,但一些研究仍通过收益分配结构间接反映了权利分配的不均等(曲承乐和任大鹏, 2019;黄洁等,2020;万俊毅和曾丽军,2020)。

就权利而言,有经济权利亦有社会权利。合作社既要体现经济权利(逻辑),也要体现社会权利(逻辑),不仅要追求盈利目标,更要体现甚至追求社会性的平权目标。仅从经济逻辑或盈利目标看, 由于社员向合作社提供的资财及其占比不同,自然要求合作社的分配要以股权份额为基本依据。然而 如果以社会性的平权目标作为合作社发起和存在的基本理由,则合作社分配便需强调社会成员的普惠性,并把利润形成看作社员彼此合作的结果,因而在分配上要更多体现社员间平等的权利诉求,既要尊重社员在股权占比上的异质性,更要尊重他们在决策、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上的同质性,以便更多地“惠顾”股权占比不高的“弱势”成员。也就是说,合作社需要更多嵌进劳动雇佣资本的逻辑。

(二)权利分配模式与合作社绩效

bijman et al.(2013)对荷兰农业合作社的研究表明,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合作社的所有权与控制权日益分离。chaddad and iliopoulos(2013)根据合作社中所有权和控制权分配状况的差异,细分了合作社的组织模式。不同模式下的风险承担成本、集体决策成本等不同,合作社的绩效也不同。国内文献中,张浩等(2021)考察了苏州吴中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的权利安排,认为加强农户的剩余控制权,赋予管理者剩余索取权、约束其剩余控制权有助于集体经济实现从“两难”到“双赢”的飞跃。根据激励理论,韩旭东等(2020)的研究证实,恰当的盈余分配方式能够提高合作社绩效。

上述研究揭示了合作社权利安排的现状以及分配模式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但均未明确回答究竟 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合作社的权利分配关系和盈余分配模式。就国外文献而言,现有研究多以委托代理 理论为基本框架考察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及这种分离对合作社绩效的影响,然而所分析的合作社多由社员所有,合作社剩余权(尤其是剩余索取权)掌握在社员手中,这与国内部分合作社中农户的边缘地位形成鲜明对照。另一方面,相关研究遵循的仍是经济逻辑而无涉于社会逻辑。可以明确的是,如果成员是同质的,合作社就不会轻易被资本“俘获”。此时单纯的委托代理理论便可直接为合作社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提供坚实的逻辑基础,无需借助政治经济学和社会学方面的剖析。然而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合作社具有一个重要特征——成员异质性,合作社成员既有资本所有者,也有土生土长的农业大户,还有青壮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后留守原籍的普通农户。因此,从委托代理视角展开对合作社的研究存在理论分析上的先天不足。国内文献多集中于描绘合作社异化本身,缺乏对其形成诱因的深入探讨。尽管肖荣荣和任大鹏(2020)、崔宝玉(2010)探究了合作社异化的原因,然而前者忽略了人力资本的影响,后者忽视了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结合对解释合作社异化的重要意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研究没有意识到合作社的异化是城乡二元结构制约下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就无法对合作社的“转型”提供严谨的分析。

为弥补上述研究的不足,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加入中国合作社发展所面临的特定约束条件,首次从政治经济学的要素间权利配置角度将异化合作社的内部权利分配关系概括为“资本雇佣劳动”,重点分析它形成的经济诱因,并提出合作社转型的可行路径。

三、资本雇佣劳动:比较理论的视角

尽管意识到合作社中不均等的权利和利益分配状况,然而少有研究对此展开深入探讨。合作社与 企业同为经济组织,关于企业内要素间权利关系的研究能够为理解合作社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提供有益思考。根据现有研究,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来解释企业中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视角

马克思认为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形成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下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在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不均等。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享有绝对剩余权,是剩余价值的占有者和剥削者。劳动者则由于“自由的一无所有”而成为资本雇佣下的工人,在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同时获得仅够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工资。

笔者认为,马克思关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严谨论述很好地解释了资本雇佣劳动型企业的产生。与此同时,以诸多详实的调查资料为基础,马克思的“资本-劳动”理论还推导出劳动雇佣资本的合理性,为后来有关资本和劳动间关系的理论思考和政策选择提供了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判据,因而成为理解资本运行本质和劳动在整个经济体中的经济与社会地位的不可或缺的分析基准。

(二)其他分析视角

第一,不确定性理论(奈特,2005)。由于未来不可完全预测,企业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个体的风险偏好会影响行为主体在固定收益与风险收益间的权衡。工人偏好无风险收益,企业家则愿意承担风险并从中获得剩余收益。双方风险偏好的差异使企业往往呈现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

第二,不完全合同理论。由于未来或然状态可观察不可证实,任何合同均是不完全的。不同的剩余权分配结构具有不同的组织绩效,将剩余权分配给对合作剩余影响最大的一方符合效率原则(grossman and hart,1986;hart and moore,1990)。与普通劳动者相比,资本所有者更有能力提供资本和专用性投资,因而现实中的企业通常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   

上述两种理论在说明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时均有一定解释力,但也存在不足。首先,风险偏好的解释具有一定主观性。个体风险偏好是私人信息,识别成本极高。以风险偏好探讨剩余权分配 在理论上可行,但缺乏实际层面的可操作性。其次,不完全合同理论更多关注物质资本所有权对企业剩余权分配的影响,对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等关注较少。更关键的在于,它并未回答如何确定哪一方对组织更重要,因为衡量个体的贡献本身同样需要成本(alchian and demsetz,1972)。

第三,间接定价理论。团队生产理论将剩余控制权概念引入对组织的分析,不完全合同理论系统 论证了剩余权分配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然而前者没有具体说明控制权或监督权应该分配给谁,后者弥补了这一不足,但没有考虑到衡量个体对组织贡献大小所需付出的成本。间接定价理论将二者结合起来,提高了对组织内要素间权利分配的解释力。该理论认为,如果衡量个体贡献的成本太高,则将剩余权界定给贡献最难衡量的一方能够大大节约交易成本。剩余权分配能够以间接或迂回方式将人力资本、企业家才能等贡献不易衡量的要素纳入企业内部分工之中,同时节约因测量此类要素的贡献而导致的交易成本(杨小凯和张永生,2000)。

尽管视角不同,但上述研究均或显或隐地将剩余权分配视为解释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关键因素。 概括而言,影响组织中剩余权分配的关键变量是交易成本,包括对要素贡献的测量成本,要素投入的监督费用等。如果交易成本为零,则剩余权分配与组织绩效无关,资本雇佣劳动与劳动雇佣资本在效率层面无差异;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剩余权分配与组织绩效高度相关。为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组织绩效,最优剩余权安排要让对组织最重要或贡献最难测量和监督的成员成为企业所有者并享有剩余权。一般地,资本(包括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比劳动力更重要,因而多数企业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

与企业不完全相同,理想状态的合作社不仅追求经济目标,更重视社员间的合作与平权。中国的部分合作社出现“异态”,关键在于它们本质上是经济逻辑或效率取向的,而不是合作社的“平权” 取向。之所以如此,是由于转型过程中缔结的合作社面临特定的约束条件,因而对此类合作社以及相关约束条件的分析也就具有了特殊的政治经济学含义。

四、实践中的合作社及其剩余权分配

基于以上讨论,在考察企业中资本雇佣劳动的一般原因后,下文将展开对中国合作社的专门研究。 尽管均被冠以合作社的名头,也的确渗进了某些合作“要素”,但实地观察和深入分析发现,一些合作社本质上却是龙头企业的“变种”或“附属部门”。它们往往在资本实际控制下运营,具有明显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特性。事实上,一旦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特征起作用,合作社就与企业一样,表现出极强的寻利性。在分配上,资本所有者具有绝对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笔者认为,尽管资本主导并不符合合作社本质规定性,但却是现有约束条件下各利益主体理性选择的结果。

由上一节分析可知,剩余权分配与个体对组织的重要程度和交易成本高度相关。谁对合作社更重要,谁的贡献越不易衡量(交易成本高),谁就越可能成为合作社的所有者并享有合作社的剩余权。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察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诱因。

(一)资金稀缺性与资本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要素流动障碍逐步减少,但城乡二元结构并未完全破除,资金、劳动力等要素源源不断由农村流向城市。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需要大量资本投入,与依然庞大的人口规模相比,农业内部的资金更为稀缺。无论龙头企业,还是合作组织,均程度不一地面临流动性约束。

从资金需求看,不同于先合作化后产业化的欧美模式,中国合作社采取了先产业化后合作化的路径(徐旭初和吴彬,2018)。产业化经营衍生出对资金的大规模需求,包括建立初期土地规模化的成本,生产过程中大型农业机械、水利灌溉等现代农业投入的成本,以及产品加工、储存、销售和拓 展市场等成本。由此可见,对资金的需求贯穿合作社生产经营全过程,是否具备足够资金一定程度上 决定了合作社的成败。在资金供给端,由于缺乏合格的抵押品,现代农业经营者面临资金不足困境(靳 淑平和王济民,2017)。与对资本的大规模需求相比,针对合作社的资金供给明显不足。合作社面临资金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户的弱质性和普通社员出资能力有限降低了合作社内部融资的可能性,产权不明晰则降低了合作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概率。内外部资金供给的双重不足限制了合作社的发展。

以资本短缺的经济现实为立论依据,肖荣荣和任大鹏(2020)将资本稀缺性作为中国合作社资本化的根本诱因,认为当前条件下资本对合作社更加重要,从而资金所有者成为了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 笔者以为,资本稀缺性固然有助于解释当前合作社呈现的资本化、企业化现象,然而这只是要素市场分割以及要素流动不充分的结果,并非合作社资本雇佣劳动的根本原因。如果要素能够自由流动,资 本的稀缺完全可由更高的“价格”(即利息)来体现,而非表现为资本所有者对合作社剩余权的占有。可见,要素稀缺性只是资本雇佣劳动的表层原因,与剩余权分配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在要素 稀缺性之外存在更为本质的原因,决定了当前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寻找这一根本原因,既有助于理解合作社异化的诱因,也有利于对合作社的发展趋势做出符合经验事实与理论逻辑的判断。

(二)企业家才能与间接定价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合作社面临销售的不确定性、产品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同时还面临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同业竞争。只有具备风险识别、风险承担和风险应对能力的合作社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将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个体纳入缔约结构对合作社的成功至关重要(马太超和邓宏图,2019; 王生斌和王保山,2021)。donovan et al.(2017)将人力资本、物质资本、社会资本和财务资本视为合作社成功的关键;rosairo et al.(2012)对斯里兰卡合作社的研究表明,所有权分配结构和管理者能力均会显著影响合作社绩效;huang et al.(2013)的实证研究证实了企业家才能和成员人力资本水平 对合作社绩效具有显著正向影响。笔者对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两个合作社的比较分析发现,由企业负责人领办的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而由不具有企业家能力的村支书领办的合作社则退化为单纯套取政府补贴的空壳,两相对比更加凸显了企业家才能的重要性。

由于农业与非农产业的收益率差距,农业劳动力尤其是高素质劳动力源源不断流向城市非农部门。 农业内部人力资本大量流失,缺乏经营合作社的专业人才。此外,政府积极鼓励企业家返乡创业等政策导向也间接反映了农业内部企业家才能缺乏的现实。比企业家才能短缺更值得关注的是企业家才能的高定价成本。与其他生产要素相比,企业家才能对合作社的贡献大小更加难以准确衡量(崔宝玉,2010)。根据间接定价理论,此时将合作社的剩余权赋予具备企业家才能的个体既节约了直接测量其贡献的成本,也提高了合作社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假定其他条件不变,企业家或人力资本所有者有 更高概率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并享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三)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合二为一”

前述分析表明,保持其他情况不变,资金所有者和人力资本所有者均有更高概率成为合作社的剩余控制者和剩余索取者。由不同要素所有者控制合作社将产生不同的内部权利安排,相应地也将引发差异化的利益分配结构。与物质资本同所有者的相对独立不同,人力资本是凝结于劳动者本身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等,通常被视作“非物质资本”而与物质资本相区别。由于同样是由投资所形成, 同样是不断积累的结果,从生产要素角度出发,本文将人力资本归入广义资本范畴。

理论上讲,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可以是不同主体。而在合作社的实践中,物质资本的提供者往往也是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正是农业内部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以及合作社中二者的 合二为一引发了合作社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时永顺,2005)。实践证明,资金和企业家才能均是合作社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能使彼此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然而在城乡二元结构没有实质性突破的现实制约下,农业内部的融资能力相对有限,高素质劳动力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在源源不断地由农村涌向城市。农业内部面临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短缺。此外,乡村要素市场的完善程度滞后于城市,缺乏人力资本的交易和定价市场。城乡二元结构更强化了资金和企业家才能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农业内部难以自发形成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有 效匹配的体制机制平台。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既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制约因素,也为“资本下乡”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资本控制合作社提供了可能。龙头企业负责人携资本下乡组建合作社,恰恰缓解了农业内部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双重缺乏的困境。合作社运营所需资金和企业家才能均由企业负责人提供,合作社的正常生产运营得以可能。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二为一”固然提高了合作社的盈利能力,但也使得合作社成为资本控制下的附属部门,资本雇佣劳动式合作社成为当前中国合作社的典型形态之一。

崔宝玉(2010)从物质资本占有不均等所引发的资产专用性、外围社员融资积极性不高、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难以测度以及外围社员“搭便车”等角度解释了合作社由资本控制的经济诱因。单独来看,上述四个角度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合作社的资本控制现象,然而该研究忽略了物质资本与人力资本的“质”的不同,以及二者的结合对合作社内部权利结构的重要影响。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人力资本难以测度以及当前条件下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合二为一”才是合作社由资本主导的根本原因。在诸多生产要素中,人力资本或企业家才能的定价成本最高,为节约测量企业家才能对合作社贡献大小的成本,人力资本所有者通常会成为合作社的控制者。与此同时,受融资条件的限制,农业内部缺乏合作社发展所需资金。为节约合作社融资的交易成本,人力资本所有者会携带资金一同“下 乡”组建合作社。这样,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于一身的企业负责人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由他们控制的合作社也就表现出明显的资本雇佣劳动特征。

(四)互补性视角:政治经济学的分析

以上分析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参照。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有力剖析了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一旦转化为经济主体的行为动机与选择后会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合作社的剩余权分配,理解这一点极为关键。然而,政治经济学的分析强调从更深层的本质出发来研究、分析所考察对象,因此也就更强调由土地 所有权的本质规定引发的各类社会关系(如产权关系、分配关系)以及各参与者所处经济与社会地位 对合作社内部权利安排的可能影响。也就是说,在新古典范式所分析的资本雇佣劳动的基本原因得到确认的后面,还有更现实、更基本的因素在起作用。

其一,集体行动困境与弱势谈判地位。参与合作社的农户是土地承包者,与企业工人不同,他们不仅有进入或退出合作社的自由,还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工人或许在家乡拥有土地承包权,但此类承包权不会实质性影响企业和工人间的关系)。一方面,龙头企业需要这些土地的使用权或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农户过于分散,缺乏集体行动意识或能力从而无法利用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龙头企业进行有关剩余权分配的协商或谈判(李文杰和胡霞,2021)。

其二,分散的承包权与剩余权丧失。尽管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使得分散承包的土地在法律上能够聚合成一个总体并归属于作为整体的农户,但由于缺乏与集体所有权相对应的利润中心或会计中心,所谓的农户集体只是分散农户数量的简单加总,缺乏具体的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使农户手中的土地承包权形成一种整体性力量(邓宏图和崔宝敏,2007)。因而村集体也就无法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有 效发挥动员能力来提高农户相对于龙头企业的谈判地位。结果,在缔结合作社之前,农户与龙头企业相比就是弱势的。加入合作社后,这种弱势地位便直接导致作为社员的农户丧失了必要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其三,政策补贴与合作社异化。深入考察由专项补贴引起的合作社扭曲将使相对新古典经济学而言的政治经济学的互补性解释更为生动和具体。研究者和决策者发现,分散农户的市场脆弱性使得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式生产难以满足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需要,有必要通过政策示范使农户“组织起来”。 市场条件下,把农户有效组织起来是一个渐进过程,在个体选择逻辑外还需克服集体行动困境(周娟, 2020),因而真正的合作社的组织成本较高。在政府为合作社提供专项补贴的背景下,为节约组织成本,龙头企业和基层政府将采取联合行动构建以合作社为外壳、以企业为实质的“合作社”。一方面 龙头企业能合理合法获得专项补贴,提高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基层政府也能藉此向上级显示它们在推动合作社方面的工作实效。然而,此类合作社在建立之初就已偏离合作的本质,只是具有资本雇佣劳动性质的戴了“红帽子”的龙头企业。

本节对大量存在于转型过程中的资本雇佣劳动型合作社提供了新古典经济学和政治经济学的互补性解释。首先,从要素相对稀缺性和人力资本定价角度考察了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资本雇佣劳动现象。从外在表现看,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或由资本主导的原因在于农业中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无形中提高了二者相对于普通社员的谈判地位,然而更本质的原因在于人力资本难以定价。对于合作社而言,只有将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有机结合才能使合作社更好地发挥作用,此时携资本下乡的企业家既能提供合作社发展所需资金,也具备一定的企业家才能,是合作社的实际控制者,资本雇佣劳动成为此类合作社的表现形态。其次,笔者根据政治经济学的分析逻辑, 深入剖析了由农村土地的双重属性导致的集中与分散的现实矛盾,即法律上的集体所有权与现实中分散的承包权难以在体制机制上实现“调和”,从而导致农户在缔结合作社时“整体性”地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使农户看上去更像龙头企业的雇佣劳动者,龙头企业更像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 取权的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其结果就是合作社的异化。如果基层政府在政策上偏爱龙头企业,分散的承包权将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相比的弱势地位变得更难逆转,由此决定了中国式合作社呈现出极强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特性。相应地,在这样的合作社中农户的承包地及其经营权也是“沉睡”的。这一结论是政治经济学分析所得到的,与新古典经济学对要素配置的重视形成了一个互补性解释框架。只有 从农户自身处境出发,通过体制机制设计尽可能缓解农户在组建合作社时面临的诸多现实约束,才能使合作社在根本上摆脱资本的绝对控制,激活农户“沉睡”的土地资源及其相关权利,进而使合作社从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状态不断向劳动雇佣资本的本质属性转变。

五、转型:从资本雇佣劳动到劳动雇佣资本

研究表明,合作社中与资本雇佣劳动同时发生的是资本“剥削”劳动:合作社盈余的大部分由资本方占有,作为社员的农户所得较少(陈义媛,2016)。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以及农户的从属地位是合作社受到质疑的主要原因。内部权利安排从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既是合作社向其本质规定性的回归,也是实现“产业兴旺”和“生活富裕”的必然选择,值得展开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一)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社会性与经济性的统一体

就本质而言,合作社是集经济性与社会性于一身的经济社会组织,而非单纯的经济组织(洪梅香,2019)。一方面,合作社是社会性组织,是广大农户为获取共同利益而结成的利益共同体。社会性衍生出合作社相关服务及其收益的普惠性与公平性,因而社会性不仅表现为生产或销售领域的合作,更体现在全体成员对控制权的分享以及对合作盈余的共同占有上。作为社会性组织,合作社的首要功能在于为全体社员而非某类个体服务,更加注重利益的普惠性。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合作社收益的最终索取者。社会性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合作社的真与假。

另一方面,合作社是经济性组织。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与企业并无本质不同,其目标同样是在既定约束下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的因素同样也会影响合作社的运行绩效,其中资本规模、企业家才能等是影响合作社盈利能力的重要因素(刘嶺等,2022)。

综上所述,理想状态下的合作社是以社员收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普惠性经济社会组织。经济性要求合作社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生产经营问题),社会性则要求合作社剩余权由全体成员共享(权利分配问题)。从社会性与经济性两个维度看,当前部分合作社的经济性远胜于社会性,且主要是为资本而非普通社员利益服务,因此也就失去了本应具有的对一般农户的组织带动作用而成为以盈利为主要目标的经济组织。只有兼顾经济性和社会性,才能实现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雇佣资本的转变,进而将合作社的盈利实实在在地转化为普通社员的收益,在农业“产业兴旺”的同时确保农民“生活富裕”。

(二)从资本雇佣劳动到劳动雇佣资本

就本质规定性而言,合作社内部权利安排应当是劳动雇佣资本。然而实际情况是,尽管受到诸多质疑,但资本雇佣劳动型合作社的总体数量仍在不断增长,合作社的异化现象仍然存在。原因即在于当前条件下合作社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在本质上是由经济逻辑决定的,是农村内部物质资本和人力资 本双重缺乏的现实约束下的必然结果。只有尽可能缓冲相关约束条件的不利影响,才能建立以农民为 主体、为农民服务的合作社,使合作社真正实现“弱者的联合”,由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进而成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组织载体。

正如前文所述,理论上,合作社的本质要求惠顾者和所有者是同一的,而且这种状态是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合作社的性质决定了其成员在合作社的所有权上、治理结构上、剩余权的控制与分享上要体现“平权性”,而且事实上和本质上它理应是“平权性”的。但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下,现实的或体制机制上的具体情况使得许多合作组织难以实现这种“平权性”。因此,有必要寻找“过渡性解 决方案”。尽管这些方案有时只具有“权衡性”和“技术性”,但仍然给合作社的“劳动雇佣资本的 逻辑”提供了现实上的可能性、可行性和示范性,而且此种示范性有助于人们对合作社的本质特征有更深的理解并推动合作社转型。根据前文分析,合作社的转型可从缓解资金(物质资本)稀缺性和人才(人力资本)稀缺性等方面着手。

1.土地经营权抵押与物质资本稀缺性。农业内部物质资本的稀缺为外部资本下乡进而控制合作社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如果能够通过体制机制设计提高农业内部的融资能力,则将大大降低外部资本的谈判地位,使它们逐步放弃对合作社剩余权的索取。与此同时,也能够提高普通农户在合作社中的相对地位,推动合作社向劳动雇佣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回归。

如何提高合作社的融资能力?对多数农户而言最具财产意义的是所承包土地和宅基地。随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地对农户而言的财产含义不断增强。土地既是合作社生产经营的要素,也是具有一定融资能力的“资产”,对合作社意义重大。农户既可以直接将土地入股合作社,由合作社将土地整体抵押以获取资金,也可以通过土地抵押所得资金而非土地入股合作社。前种方式形成土地股份合作社,后者则为非土地股份合作社,然而就所要达到的目的而言两种方式并无本质不同。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根本目的均在于释放土地的财产功能,通过提升农业内部的融资能力降低工商资本的谈判地位,最终提高农户对合作社剩余权的分享程度。当然,在这一过程中不排除其他资本进入合作社的可能,但必须坚持合作社由农户所有的制度底线。利用这些外部资本的成本需以 利息而非合作社剩余权的形式体现,这样才能确保合作社剩余权由全体社员共享,使合作社真正成为全体社员的合作社。

笔者认为,重要的不是资产的可抵押性,而是合作社的原则以及如何采用各种方法化解阻碍合作社原则落到实处的“各类障碍”。在现实条件下,利用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性只是实现合作社原则、 提高合作社成员的彼此信任并建立各类成员共同参与和分享的合作机制的一种方式。以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缓解合作社的资本约束之所以可行,源于政策和实践两个方面的原因。在政策层面,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政府积极推进“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部分地区已积累丰富的试点经验,为完善相关政策、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两权抵押”贷款提供了坚实基础。在实践层面,合作社的土地相对集中和连片,便于流转,处置成本低,能够降低金融机构贷款的交易成本(王岩和万举,2021;秦 涛等,2022)。连片土地的经营权易被金融机构视为合格抵押品,能够提高合作社获得贷款的概率(李国正,2020),从而大大缓解资金稀缺性对合作社的制约,进而提升农户在合作社中的地位。

土地经营权的可抵押程度是土地制度的函数。政治经济学视角的分析表明,合作社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与土地制度密切相关。为推动合作社转型,在组建合作社前有必要借助土地的双重归属——既是集体所有,又是农户占有,既有分散的承包权,又有统一的所有权,来建立一种可以使农户拥有较 强议价能力的制度框架或体制机制,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相比在经济社会权利和剩余控制权上趋于同质, 在资产和资金方面趋于“同量的索取性”,从而使各类合作社复归劳动雇佣资本的本质。所谓劳动雇佣资本是指劳动者借助合作机制经营资本,共同拥有剩余控制权、公平分享剩余索取权的权利安排, 资本从合作社剩余权的“索取者”转变为为普通农户利益服务的生产要素。

2.“人才返乡”与人力资本稀缺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力资本所有者(企业家)日益成为企业财富的创造者和风险承担者。作为经济组织的合作社同样需要具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体负责日常生产经营(马太超和邓宏图,2019;王雅静和陆建飞,2021)。资金决定了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能否顺利开展, 企业家才能则决定了合作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存活。能否将具备企业家精神的个体纳入合作社的分工结构将直接影响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在各级政府鼓励人才返乡创业的背景下,本地外出人才成为合作社重要的人力资本供给来源。

吸引本地外出人才返乡并由他们领办合作社一方面有助于缓解合作社的人力资本困境,提高合作社的内生发展能力,另一方面能够降低合作社在组建初期以及运营过程中与普通社员沟通、协调等引 发的交易成本,将返乡人才的在地优势和农村熟人文化转化为合作社的组织动员优势。此外,与非本地人才相比,返乡人才早已嵌入当地社会文化网络,相对而言更能兼顾普通社员利益并向后者“让渡”合作社的剩余权。

要使返乡人才真正在合作社中发挥作用,必须满足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约束。在人力资本市场及其定价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给予返乡人才一定的剩余权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参与激励。这是效率层面(收益最大化)对合作社内部权利安排所提出的要求。与此同时,作为社会性组织,合作社还需兼顾广大社员利益,合作社的剩余权需在返乡人才与普通社员间共享。为了在提高合作社盈利能力的同时使合作社的收益惠及全体社员,有必要设计“新”的权利分配模式。

3.“新”的剩余权安排。“新”的剩余权安排是指由返乡人才和普通社员共享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首先,给予返乡人才剩余权是由合作社的经济性决定的,将剩余权分配给更重要、贡献最不易准确衡量的个体符合效率原则。其次,由全体社员分享剩余权是由合作社的社会性和本质 决定的。要使合作社真正成为社员的合作社,真正为社员利益服务,就必须赋予普通社员对合作社生产经营分配等活动的决策权。由于各地的资源禀赋和约束条件不同,不同地区合作社的形成与变迁也将呈现差异化的演化路径,因而可能出现形态各异、股权相杂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只有不断优化合作社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探索并构建激励相容机制,找准与资源禀赋结构相吻合的产业方向,塑造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结合的空间,才能形成既有自生能力又满足普惠性原则的合作社,使农户的土地和权利从“沉睡”状态转变为提升自身福利水平的重要工具。

综上所述,以土地经营权作抵押,能够缓解合作社面临的资本约束。吸引人才返乡参与创办合作社,在降低合作社组建成本、缓解农户集体行动困境的同时可以提升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双方对合作社剩余权的共享既保证了返乡人才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随着人力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对企业家能力的定价机制日益形成,合作社劳动雇佣资本的属性也将随之增强。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对冲”约束条件的不利影响,实现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的匹配与整合,使农户手中的资源变资金、资金变股权、股权变收入,将客观地、内在地矫正合作社追求收益最大化的单纯经济逻辑,使合作社更具有普惠性、平权性的社会逻辑,推动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不断向劳动雇佣资本转变。

基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当前发展实际,合作社的转型可以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部分的劳动雇佣资本。通过缓解农业内部的资金约束,逐步剥离外部资本对合作社剩余权的占有,使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过渡到返乡人才与社员共享剩余权的部分劳动雇佣资本模式。第二个阶段是完全的劳动雇佣资本。随着人力资本市场及其定价机制的不断完善,人力资本的定价成本将有所降低,人力资本所有者对合作社剩余权的分享程度也将不断降低,合作社劳动雇佣资本的程度不断提升,进而转变为劳动雇佣资本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社。此时,返乡人才成为广大社员的代理人,社员既是合作社的所有者也是返乡人才的委托人,并享有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

六、结语:以组织振兴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农业农村现代化成为中国经济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乡村振兴首推产业振兴,产业振兴则以组织振兴为基础。由于兼具经济性和社会性,合作社被视为组织带动农户进而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重要组织形式。然而现实中的部分合作社异化明显,资本雇佣劳动的特点阻碍了上述作用的发挥。只有实现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雇佣资本的转变,合作社才能从异化状态回归本质规定性,真正成为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的推动力量。

合作社异化与合作社内资本雇佣劳动的形成是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均以剩余权分配为核心表现。 本文以剩余权分配为核心,考察了中国的一部分合作社呈现资本雇佣劳动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探究了合作社从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状态向劳动雇佣资本的本质规定性回归的可行路径。主要结论如下:

首先,合作社的异化是由经济逻辑决定的。城乡二元结构是合作社呈现资本雇佣劳动特点的宏观背景,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短缺则是微观诱因。从表面看,资金稀缺性使得资本所有者更有可能成为合作社的实际控制人。然而实际上,人力资本或企业家才能的高定价成本(交易成本)才是合作社异化的根本原因。在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约束下,农业内部面临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缺乏, 难以自发形成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结合的广泛空间,从而为企业家携资本下乡提供了经济上的可能,部分合作社也因此表现为资本雇佣劳动的异化状态。

其次,为实现合作社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雇佣资本转变,必须改变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双重短缺对合作社发展的制约。具体而言,一是通过政策、法规等的安排,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土地抵押等多种融资渠道,赋予土地以实际的可抵押性,降低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交易成本,缓解合作社面临的资金约束。二是鼓励人才返乡,以弥补合作社人力资本不足的发展困境。在城乡二元结构尚未彻底破除的当下,由普通社员与返乡人才共享合作社的剩余权是可行方式。一方面部分实现了合作社的农户所有,一方面则提高了合作社的持续盈利能力。随着人力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及其定价机制的逐步建立,享有剩余权的返乡人才将逐渐转变为合作社的“职业经理人”,普通农户成为合作社的最终所有者,合作社则转变为完全的劳动雇佣资本形态。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产业兴旺、农村的治理有效以及农民的生活富裕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标志。未来很长一段时期,乡村振兴将成为农业农村发展的核心战略,由农户所有、为农户利益服务的各类合作社则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性组织。通过剩余权的重新分配,使合作社从异化状态回 归本质规定性,是合作社推动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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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马太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 邓宏图(广州大学新结构经济学研究中心、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

(编辑/曹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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