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整体战略,培育提升农业品牌, 坚持质量兴农、品牌强农,实现品牌农业对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高效推进,以农业品牌化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 年)》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认定的,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品牌效益,形成典型示范、可复制推广模式的各类主体。
第三条 坚持“总量控制、优中选优、区域平衡、动态管理” 原则组织开展示范基地的申报、认定和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程序分为材料申报、专家评审和认定授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主管,制定出台有关制度要求,推动解决认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各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并提出专家推荐意见,专家组成员对各示范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管。
第三章 示范基地类型及标准
第七条 示范基地分为三类:乡村振兴领域内的地方公共品牌、产业园区品牌、企业品牌。
第八条 地方公共品牌是指某一区域内的某类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给顾客形成品质纯正、质量上乘的印象,又或某一区域内的某项与乡村振兴相关的工作特别突出, 具有榜样示范作用,比如乡村治理、文化旅游等等;该区域的企业在市场开拓中可以凭借区域品牌效应,迅速打开市场,已取得突出成效的各类主体(可以由地方政府或行业组织牵头)。
第九条 产业园区品牌是指以建立现代产业园区的公用品牌来统筹和带动一村一品、企业品牌、产品品牌的建设,将产业园与农民形成稳定的利益价值联结,带动周边农民致富并已取得明显成效的各类主体。
第十条 企业品牌是指乡村振兴优质品牌,农业标杆品牌和潜力品牌,通过深耕乡村振兴产业领域,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各类主体。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和认定, 认定有效期为 1 年,超过有效期需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1. 申报主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不少于 3 年(含 3 年);
2. 深耕乡村振兴产业领域,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 与合作社或农户、农民等建立了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有效拓展了周边农民的增收和就业空间,社会效益明显;
4. 产业园区品牌与企业品牌申报主体连续三年营业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 5%以上,并形成了可持续的经营模式,经济效益明显;
5. 三年内在推动社会创新和乡村振兴方面获得有关方面肯定,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申报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受理各类主体提出的申请,统一组织专家初审后形成推荐名单及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电子材料各一份):
1. 正式申请报告文件;
2. 经审核的《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示范基地申报表;
3. 按申报条件提供的辅证材料;
4. 专家推荐意见。
第五章 组织认定
第十五条 示范基地认定总量原则上全国不超过 100 个。《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综合考虑品牌发展、产业发展及区域布局、申报主体类别等因素,研究确定每次示范基地认定数量及各类型比重。
第十六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组织专家依据申报条件严格审查申报材料,视情况采用现场或线上汇报交流、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评审,研究提出拟认定示范基地名单,并出具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发布于中国名牌网上公示 5 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经《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批准发布示范基地名单并授牌“《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示范基地”。
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以下情况申报:
(一)已获得省级单位授予乡村振兴相关示范资格的;
(二)已列入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的;
(三)已获得乡村振兴领域内省部级以上奖励,或已获得乡村振兴领域国家专利的。
第二十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将以多种形式支持、赋能示范基地的发展:
(一)发挥中央主流媒体作用,充分运用新华社、《中国名牌》全媒体资源,整合优质服务平台,凝聚社会各方力量,为示范基地提供权威、高端的传播赋能。其中《中国名牌》全媒体每年为每个示范基地提供不低于 100 万元的传播支持(含品牌故事挖掘、信息推广、品牌露出、广告服务等)。
(二)基地负责人成为研究中心的特邀实践专家。中心组织行业协会、研究机构、高校等智库资源,针对不同基地类型,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调研,以基地调研成果为基础,形成“年度乡村振兴品牌报告”。
(三)中心定期从基地中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通过网上推介、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方式,推介典型,放大品牌效应,发挥示范基地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重点支持将每年的“乡村振兴品牌峰会/论坛”落地在各示范基地举办,助力示范基地的产品销售及招商引资工作。
可为有需求的基地量身定制相关高规格论坛。
(五)采用多种形式加大对示范基地的营销支持,所有基地均纳入《中国名牌》天猫旗舰店和新华社体系电商平台(如新华优品)的选品范围,直接对产品进行品效协同的销售扶持。基地的产品优先获得推荐并获流量支持并优先参与《中国名牌》全媒体组织的直播带货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对示范基地采用分类抽查、“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二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每年选取不同类型的示范基地进行抽查:被抽查示范基地应按要求报送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组织专家对被抽查示范基地进行评估,并对示范作用发挥不足的示范基地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示范基地有义务维护《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的利益、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中心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示范基地”资
格仅用于引领和建设乡村振兴品牌发展。示范基地要爱护“示范基地”称号,不得利用该称号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且在 3 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评审过程中未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弄虚作假、有欺瞒行为的或在经营期间被纳入失信名单的;
(二)利用示范基地资格从事任何国家法律、法规所不允许的或与《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发展无关的活动;
(三)不配合示范基地监督管理工作,或经《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抽查不合格的;
(四)发生重大农业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发生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损害农民经济利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因责任事故导致重大公共舆情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示范基地专家评审标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名牌》乡村振兴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